《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7-02 阅读: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一般原则,是对《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修订。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首次发布于198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对以上二项标准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项标准;对总体框架进行了一定调整,增加了标准目录、前言、质量体系部分的内容,原数据处理调整为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原附录B几种控制图的编制方法与应用调整为附录B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泊松分布检验方法;根据最新要求,增加了部分质量控制措施,增加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废止。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HJ/ T 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Y/T 235海洋环境放射性核素监测技术规程》、《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1009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与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与处理》、《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其中,标准中提到,计量器具必须采用与监测目标相符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对电离辐射监测计量器具定期实行强制检定或校准;工作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标准参考物质,应是一种均匀、稳定、具有放射性或化学计量特性的物质,其基体应与样品基体相同或相近,其放射性活度应与待测样品中的活度相近;对流出物直接连续测量系统的定期检验可采取遥控检验源,用于检验仪器其工作状态的检验源应具有良好的长期稳定性;各种计量器具需进行定期维护、期间核查和稳定性控制,使其计量学特性维持在规定限度内。对分析测量仪器的最小可探测限每年至少核实一次;定期对各类低本底计数装置进行泊松分布的检验,该类装置计数须满足泊松分布。泊松分布检验可与期间核查相结合;用低本底测量装置的空白计数率或标准物质的计数效率作质控图,检验分析测量装置性能的长期稳定性。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