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中国仪表网   2019-01-24 阅读:76

  为优化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方式,鼓励石油化学工业园区专业化、精细化水污染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制订发布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十二五”期间,我国石化工业继续维持较快增长态势,产值年均增长9%,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4%,2015年行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8万亿元。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化学品生产国,甲醇、化肥、农药、氯碱、轮胎、无机原料等重要大宗产品产量位居世界首位。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必须加强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区的监测。

  为加强环境风险防范,GB 31571针对石油化工行业废水水质特征,共规定了86种水污染物的直接和间接排放控制要求。其中,9种污染物要求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第一类污染物);7种污染物要求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监控;60种有机特征污染物要求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监控。

  但是受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模式逐步转变的原因,以往的标准已经不再适用于目前的监测状况。随着工业园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将向园区集中,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专业化处理正在成为工业污水,特别是特殊化工废水处理的模式。因此,对于专业化污水分类集中处理的园区,由于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收集方式和污染物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有很大差异,实施间接排放时往往遇到设计与管控要求的矛盾。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适用范围中的第二段后面增加“石油化学工业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同时,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可以商定某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排放是否达标。

  为了确定某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按签订协议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和/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混合前)、园区污水处理厂对其排放口,对执行协商限值的水污染物及水量进行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暂不能开展自动监测的(市场上尚无符合相关规范的监测仪器或尚未发布相关自动监测规范),应按日留样,至少按周开展手工监测。其他相关监测管理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不管是在环境效益,还是在土地需求和经济成本上,都将会有深远的影响。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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