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发布

来源:仪表网   2019-09-10 阅读:79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水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故障(不正常运行)处理、记录与报告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的参考依据。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主要有《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HJ 942—2018第6.2.1条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运行管理要求;VOCs治理设施应由指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正常运行,稳定削减VOCs污染排放;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负责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规定运行管理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易为相关人员所获取并遵照实施。运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第5章、第6章和第7章要求的内容;VOCs治理设施应设置明显标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流体走向、旋转设备转向、阀门启闭方向和定位等;VOCs治理设施应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VOCs治理设施运行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二次污染排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负责建立培训宣传机制,对涉VOCs原料供应采购、涉VOCs生产作业等相关方宣传源头减排理念;对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检修相关人员培训专业技能;推动各方共同参与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持续优化管理水平,降低能耗物耗,不断减少VOCs排放量。

  维护保养上,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产品资料、控制指标波动趋势以及巡视检查的评估结果,适时开展VOCs治理设施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不宜在运行期间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换失效的净化材料,尽快修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按期更换润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设备和设施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并对外表面进行养护。

  故障(不正常运行)处理要求有VOCs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1小时平均值超出正常工作范围限值,则判断为故障小时;VOCs治理设施持续存在12个故障小时,则判定为不正常运行,应立即进入停机程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停机;VOCs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将故障报警信息及时发送至相关人员,并在现场和远程控制端设置明显的故障标示;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尽快检修,未修复前不应投入运行。

  (资料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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