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险需满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保障需求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9-02-28 阅读:17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人多地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大,短时间内无法实行规模化经营。因此,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有利于激发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活力,是夯实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根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是在传达这样的信号:在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完善针对小农户的扶持政策也十分关键。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更要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的同时,加强对传统小农户的保险支持,因其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更加薄弱。

  对于如何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意见》对保险业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如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发展与小农户生产关系密切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等保险品种;推进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

  业内认为,农业保险经营应区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基于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开发面向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性产品,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例如,以指数保险取代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供给效率,这与《意见》相符合。在指数保险发展方面,印度保险业经验值得借鉴,其针对小农经济设计了区域产量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以区域产量保险为例,这类保险由一个地区的所有农户共同投保,如果该区域的平均产量低于约定产量,所有人都获得赔付,反之则不赔。如今,我国保险公司的创新步伐也在加快。中国太保的价格指数农险产品已经扩展至多个农产品种类和地区,包括广西糖料蔗、山东鸡蛋、新疆棉花等;安华农险、人保财险等多家险企都在致力于探索“保险+期货”创新型承保模式,让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借此抵御收益风险。

  笔者注意到,《意见》还鼓励地方建立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建立第三方灾害损失评估、政府监督理赔机制,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赔付;加大针对小农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无论对于规模化经营主体,还是传统小农户,强化风险保障力度必然离不开财政支持,政府对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同样提及农险的财政补贴问题。其明确要求“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而这个目标则要通过“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来实现。

  过去几年中,在农业部、原保监会及各省财政、农林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推动下,各家保险机构全力推进农险市场“扩面、增品、提标”,中央政策性险种、地方政策性险种、地方特色农产品险种的品类不断增加,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和保险精准扶贫成效显著,但仍存在地方特色产品保险政策补贴较少、政策性农险风险保障程度不足、农险产品和技术创新成果升级转换较低等问题。

  据笔者了解,目前以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为主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金额不足以覆盖人工成本、地租成本等,无法适应现代农业高成本、高投入的生产特点。另外,补贴品种还不够“解渴”,部分地区农业的支柱型品种未被覆盖,这对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推进造成一定困难。

  对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即中央财政通过对符合条件、纳入奖补范围的险种,按照地方财政执行开展且实际到位的保费收入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奖补。该方案的进一步落实无疑将激励保险公司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进而惠及各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补贴力度”和“农户类型”是关键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寻求建立新的发展机制,满足政府、市场、农户诉求,让体系符合各方利益,形成上下一致的发展共识和动力;另一方面寻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提高风险保障能力,不断满足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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